对于桂林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登记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98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具体是:

(一)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中央驻桂、自治区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医疗保险为驻邕中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登记事项。

(二)地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地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

(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地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

四、行政审批条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法人(含个体工商户)

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具有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已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二)自然人:有参加社会保险意愿。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六、申请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表2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1份;

(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财务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复印件)1份;

(六)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2份;

(七)新增退休人员花名册1份;

(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除了以上1、2、3、4项外,还须提供:

1.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证(复印件)1份;

2.驻邕中区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参保登记表1份;

3.驻邕中区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参保登记表1份;

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年度12月份工资发放表(复印件)1份;

5.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批文(复印件)1份及退休证(复印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桂林市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3-2802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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