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犯罪的犯罪类型是比较多的,包括自然人个人的犯罪、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等,单位犯罪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那么单位是不是属于绑架罪主体?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单位属于绑架罪主体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绑架行为是由自然人实施的,所以绑架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单位并不是绑架罪的主体。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的结合犯的处罚

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独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结合而成一种新罪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1.必须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的结合。所谓独立的具体犯罪,是指数个行为均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不同的犯罪。2.必须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3.数罪的结合基于刑法分则的规定。至于规定的方式,可以是明文规定,即明示的结合犯,也可以是默示的结合犯。

所以,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种行为"绑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因为重伤或死亡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绑架情节从重处罚。

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绑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犯罪行为人劫走财钱是否应当作为绑架罪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抑或是一个独立的罪名?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人杀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二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绑架行为是由自然人实施的,所以绑架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单位并不是绑架罪的主体。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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