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状况认定使用标准是怎样的呢?根据住建部风险防控管理要求,青岛市从2018年6月1日起,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信息纳入贷前审查,有关认定使用标准如下:一、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状况认定使用标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状况认定使用的标准的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状况认定使用标准是怎样的呢?根据住建部风险防控管理要求,青岛市从2018年6月1日起,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信息纳入贷前审查,有关认定使用标准如下:

一、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状况认定使用标准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征信报告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

1、单笔贷款近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记录(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

2、贷款当前逾期的;

3、贷记卡近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在3期以上(含3期)记录的;

4、贷记卡当前逾期的;

5、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记录的。

对上述第2、第4项情形,若逾期款项已偿还并出具银行还款证明材料可予以受理贷款申请。因银行系统问题导致个人信用报告中信用记录相关信息不准确、贷记卡年费欠费,由银行出具情况证明,经核查属实可予以受理贷款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个人信用状况认定使用标准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历史公积金贷款被中心提起诉讼,或因第三人已诉讼,中心作为抵押权人直接参与财产分配的;

2、5年内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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