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承担着一部分的责任,自然也就拥有了一定的权利,有些承包人就获得了优先受偿权。但是有些承包人对于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具体行驶的期限并不是特别的清楚,想要了解具体期限时间。华律网小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一看。

一、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是多久

承包人一旦超过了上述六个月的期限就等于主动放弃了此项优先权。值得注意的是,《批复》中特别指出关于六个月的期限的限制规定至《批复》下发六个月后施行。

这意味着,在2003年1月前竣工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没有特定的时间限制,在2003年1月后竣工的工程项目,自竣工日起六个月,承包人未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则其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为确保自身权益,充分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在今后承接建设工程时,就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与发包人作出特别约定,以延长权利主张的期限。

二、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四条中指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筑工程承包人如果需要去行驶优先受偿权的话,必须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处理,避免行驶优先受偿权上违反相关规定。对于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或是面对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要求,可以找华律网律师看看怎么做。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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