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属于社会团体的应当有二十个以上的会员(包括单位和个人);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属于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一万元;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二万元;属于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五千元。
二、办理材料
1.主要载明筹备组领取同意发起文件后,完成相关筹备工作情况。 2. 申请书须有当选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
会议纪要是指拟申请登记该社会团体召开的成立大会的记录,内容应包括:(1)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以及审议并通过章程草案;(2)通过选举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监事或监事会成员情况;(3)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人或监事会负责人的情况;该纪要须有会议选举产生的到会所有监事签名。
1.一般性社会团体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章程示范文本》。2.异地商会可参照《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4.若有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5.网上需要提交电子版章程草案(word版)。
列明在社团任职职务、姓名、单位以及职务、联系电话
附有加盖单位会员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会员签字
办公场地使用权证明。如租赁物业的,提供经房管局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如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同时出具无偿提供住所证明及住所本身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内容应包括住所地址、面积、使用期限。
此表所填数据须真实有效,弄虚作假、错填漏填均视为无效。 登记表表需要拟定法人签字,领取登记证书时,领证人需要签字。
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本人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需要提交,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监事需要提交,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需写明通过章程的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以及投票通过情况。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人员登记表需要如实填写。
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需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名
有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社会团体需出具有主管(指导)单位批准文书。校友会需出具该校同意支持校友会成立的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汕头市濠江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将材料退回申请人补正。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根据信息平台查阅办理情况,带齐申请材料纸质版到濠江区民政局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监督检查配合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接受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并于每年6月30日前上报年检报告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汕头市濠江区民政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将材料退回申请人补正。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取回材料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市民政局,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监督检查配合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接受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并于每年6月30日前上报年检报告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濠江区府前路4号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濠江区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16年)
第十八条 1)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2016年)
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16年)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2016年)
第十条第三款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16年)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16年)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2016年)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申请筹备成立行业协会必须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有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
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
(三)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发起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筹备的决定;决定不准予筹备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 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协会章程;
(三)验资报告、住所的有关证明;
(四)筹备大会的会议纪要;
(五)会员、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名册;
(六)其他相关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行业协会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章程需要修改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后,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6年)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行业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