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打击通过个人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规定,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对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公积金异地转移和离职提...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公积金异地转移有哪些规定的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打击通过个人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规定,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对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公积金异地转移和离职提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并于7月1日起开始实施。

调整了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相关规定

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有产权商品住房(含再交易住房)时,申请提取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所购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5年内申请;所购房为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申请,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5年内申请。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有无自有产权住房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显示为准。

明确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管理规定

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时,应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当职工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由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出业务时,职工需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在成都公积金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已为封存或托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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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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