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方可申请: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先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 4)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5)时间不超过两年
二、办理材料
原件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
原件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传真一次性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不能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传真发出退件通知书。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5、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经实施机关审查通过并予以许可的,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需自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来县惠城镇葵南一街10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来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应当就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
???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土地原使用状况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