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新办: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经符合考核大纲规定的课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本市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有符合考核大纲要求的实习经历)。 2、复审: (1)复审申请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的; (2)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3)在持证期间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5)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持证期间有接受内容和学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6)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 (7)本人或者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8)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1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3、变更、补证、注销: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格式。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
1.由佛山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出具,有考试机构盖章;2.收原件。
白底彩色
1.按范本格式要求填写; 2.A4纸打印,由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或实习单位盖公章; 3.收原件。
正反面复印。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分厅(网址:http://wssp.fsxzfw.gov.cn/lawguide/FS52A468-000.jspx)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预审。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短信或电话向申请人发出预审意见。申请人收到预审合格信息后,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4.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符合审批条件或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不相符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接件。窗口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接收回执》。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4.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符合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作业人考核规则》(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三)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特种设备作业人考核规则》(2013年)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B,1份); (二)《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内容和学时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1份); (四)医院出具的本年度的体检报告(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1份); (五)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复审必须参加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明。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八条 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补办行政许可证件,应当按照原行政许可证件的内容(含发证时间)办理,不得变更或者延续。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考核规则》(2013年)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所在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申请人报名参加作业人员考试时,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A,2份);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三)照片(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3张); (四)学历证明(毕业证复印件,2份); (五)健康证明(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由医院出具本年度的体检报告,1份);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规定的课时,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份); (七)实习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要求,与申请项目一致,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份)。 申请人也可通过发证部门或者指定的考试机构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PDF格式或者JPG格式)。
《特种设备作业人考核规则》(2013年)
第二十五条 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准予复审合格: (一)复审申请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的; (二)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三)在持证期间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六)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一)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二)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五)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的;(六)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七)其他依法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 各级质检部门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定期进行核查汇总,并逐级上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由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申请复审时,持证焊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G,1份);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焊绩记录表》(见附件H,1份); (四)《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见附件D,1份); (五)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适用于重新考试或者抽考的焊工,1份); (六) 医疗机构出具的含有视力、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原件)。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由聘用焊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及课时,有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考核规则》(2013年)
第二十一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按照合格人员委托,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也可以由本人凭考试合格证明和本规则第十五条(一)、(二)、(三)、(四)所列资料(1份)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考核规则》(2013年)
第三十条 《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应向发证部门挂失,并且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官方网公共信息栏目中发布遗失声明,或者登报声明原《作业人员证》作废。如果一个月内无其他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持证人员 可以委托原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作业人员证》。原持证项目有效期不变,补发的《作业人员证》上注明“此证补发”字样。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报名参加焊工考试的焊工,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C,1份);(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正面近期免冠照片(1寸,2张);(四)初中以上(含初中)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同等学历证明(1份);(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有视力、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签署意见,并且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及课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三条 有应当变更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的,被许可人应当依法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2010年)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结果应当记入《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见附件D),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验记录应当记入《金属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和《非金属材料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PE)》(见附件E和附件F,以下统称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焊工考试结果报发证机关并且通知报名的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由考试机构汇总焊工报名资料、考试资料(包括附件C、附件D、考试试件、附件E或者附件F)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也可以由焊工个人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考核规则》(2013年)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申请资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