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请临时进口的设备具有合法的用途; 2.具有合法、有效的进出口合同或者设备运单; 3.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196号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综合处410室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机构
省无线电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修订)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第十八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文章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