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事项应当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申请、受理程序符合规定; ——界址、面积清楚,无权属争议; ——符合海岛保护相关规划和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涉及填海的项目要符合省级海洋功能区划; ——无影响国防安全的因素。

二、办理材料

1)申请表需符合规范,内容清晰、表述清楚、完整无污损; 2)单位申请的,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个人申请的,需申请人签名并加盖指印。

1)方案需内容清晰、完整无污损; 2)方案需按照《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要求的通知》(国海规范〔2017〕4号)的要求进行编写; 3)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4)复印件需有申请人签章。

1)论证报告需内容清晰、完整无污损; 2)论证报告需按照《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164号)的要求进行编写; 2)论证报告的编制需符合规定和技术标准,基本内容包括:1.项目概述。2.项目所在海岛概况。3.项目用岛与海岛保护规划的符合性分析。4.项目用岛协调分析。空间布局合理性分析。5.海岛开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措施合理性。6.海岛保护措施的有效性。7.保障措施合理性分析。8.结论与建议。9.附图(海岛地形图、海岛及周边海域使用现状图、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效果图); 4)论证报告的论证结论为可行; 5)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6)复印件需有申请人签章。

1)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2)身份证或营业执照需在有效期内; 3)复印件需有申请人签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的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本文的要求。

(3)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网址:http://zsbs.zs.gov.cn)业务系统,查阅办事指南,进行在线申报。根据系统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4)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接收到实施机关告知的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获取方式。

(5)实施机关网站在接收到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后,应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到窗口提交实体材料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可通过EMS邮寄到受理部门的方式提供核查,无需来到现场。

2、受理

(1)受理审核。

在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第五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通过邮寄递交申请材料的,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文件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

申请人到窗口提交实体材料后,实施机关对实体材料进行材料审核。可以立即更正的,实施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提交的实体材料与网上申报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收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后,申请人应该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

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办理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于网上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网上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供申请人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4、获取办理结果

办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经实施机关审核合格并予以许可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关于XXX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意见》)。

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审查意见,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收到市级海洋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材料及各级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核工作完成后应进行用岛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的,出具用岛预审意见。用岛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后,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出具用岛审核意见,按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市级实施机关审核不合格,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市级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许可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5、监督检查配合

(1)投诉举报。

申请人应配合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法院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并应积极配合相关机关进行举证、调查。

(2)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对申请本行政许可的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对被许可人的规定和要求包括: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以被许可人的基本信息、许可证件信息、日常监管信息等为基础,建立行政许可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已完善诚信信息的具体内容,建立诚信信息的征集与更新、发布与管理等基本制度。并配合实施机关应用网上行政许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实施机关备查。

(3)监督检查

该事项有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管,事中监督主要采用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的形式;事后监管以批后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配合监管机关的批后监管工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本文件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实施机关需核查原件的资料,申请人也可通过EMS邮寄到受理部门的方式提供核查,无需来到现场。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第五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通过邮寄递交申请材料的,实施机关在收到邮寄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文件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

可以立即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提交的实体材料与网上申报的材料不一致的,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收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后,申请人应该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

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办理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4、获取办理结果

办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经实施机关审核合格并予以许可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关于XXX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意见》)。

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审查意见,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收到市级海洋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材料及各级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核工作完成后应进行用岛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的,出具用岛预审意见。用岛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后,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出具用岛审核意见,按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市级实施机关审核不合格,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市级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许可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5、监督检查配合

(1)投诉举报。

申请人应配合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法院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并应积极配合相关机关进行举证、调查。

(2)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对申请本行政许可的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对被许可人的规定和要求包括: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以被许可人的基本信息、许可证件信息、日常监管信息等为基础,建立行政许可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已完善诚信信息的具体内容,建立诚信信息的征集与更新、发布与管理等基本制度。并配合实施机关应用网上行政许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实施机关备查。

(3)监督检查

该事项有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管,事中监督主要采用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的形式;事后监管以批后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配合监管机关的批后监管工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C区C13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2017年)

第三十条 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印发广东省适用〈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具体程序的通知》(2012年)

全文条款 为加强海岛保护,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相关程序,结合本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审批权限

无居民海岛使用实行国家和省分级审批制度。

开发利用下列无居民海岛,由国务院批准:

(一)造成海岛消失的用岛;

(二)实体填海连岛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岛;

(三)探矿、采矿及开采土石等开采活动的用岛;

(四)涉及领海基点海岛、国防用途和海洋权益的用岛;

(五)涉及国家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用岛;

(六)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用岛;

(七)外商外资项目的用岛;

(八)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的用岛。

开发利用前款规定以外的无居民海岛,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使用权出让方式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采取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

参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关于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有关规定,国防、公务、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用岛和国家、省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等非经营性用岛及省重点项目用岛,可采取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其他用于经营性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具体方案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县审查

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海岛所在地的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不设海洋主管部门的地区,应向海岛所在地的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坐标图;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

(五)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者协议;

(七)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申请、受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三)是否符合海岛保护相关规划、县级或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若涉及填海是否符合省级海洋功能区划;

(四)是否有影响国防安全的因素。

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四、省级审核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收到市级海洋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材料及各级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申请、受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三)是否符合省级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

(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和技术标准;

(五)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和技术标准,结论是否可行;

(六)是否影响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和海上航行安全。

无居民海岛使用涉及国防安全的,应当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

审核工作完成后应进行用岛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的,出具用岛预审意见。

用岛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后,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出具用岛审核意见,按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拟出让无居民海岛的出让价款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作为批准的参考依据。

五、登记发证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岛,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下发批准通知书、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初始登记和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用岛期限内需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应当到省级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实施前,已经获得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凡符合省级海岛保护规划且纳入县级以上政府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开发单位须提交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和具体利用方案,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补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差价后,依法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初始登记。不符合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不予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物权证书的,由合法持证人凭有效物权证书向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按上款的规定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初始登记。登记无居民海岛使用年限为原证件剩余年限。未进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的,不得开展新的开发利用项目。

六、责任追究

无权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或者违反海岛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批准文书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拒不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使用无居民海岛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七、其他事项

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用岛,最高使用期限为五十年;其他类型的用岛可根据使用实际需要的期限确定,但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

在本省审批权限范围内使用无居民海岛的申请审批工作,适用本程序。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程序由省海洋渔业局负责解释。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2016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无居民海岛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申请、审查和批准,适用本办法。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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