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所列出的全部申请条件的单位和公民可以提出申请: 1)地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2)从事活动: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考察等; 3)遵守《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二、办理材料

申请单位签章

内容包括1.科研项目的目的、意义;2.科研项目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需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范围(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4.科研项目计划:包括活动日程安排、具体活动的人员、时间、地点、线路、方式、携带的工具和随身物品、生活安排等;5.是否采集标本?如需采集,提交采集标本的清单;6.科研项目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及程度预测; 7.科研项目中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方案以及活动后的恢复方案

申请单位签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市龙川分厅”(http://ggfw.longchuan.gov.cn)提出申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网上校验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需提交纸质材料方能正式受理的受理流程:

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校验,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网上申报。预受理后,申请人通过自行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接收纸质材料,与网上电子材料核对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书或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办理情况。

4.申请人根据短息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结果,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相关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校验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的,申请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书或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

4.送达人员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申请人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批准文书(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龙川县老隆镇东风东路60号

五、办理时限

18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龙川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 详见附件--(表格)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

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事项下放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年)

全文条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1986年)

第十三条 凡需进入我省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实习、考察、拍摄影( 视、相)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等与国外或港澳地区签署涉及我省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 华侨、港澳同胞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并 按规定交纳保护管理费。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

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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