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如建设施工时间、工艺和防治噪声污染措施符合所在声环境功能区的要求,符合国家法律和省规章要求的,予以批准。
二、办理材料
需盖单位公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意见(样表见附件)
需盖单位公章
需盖单位公章
需盖单位公章;① 标明施工场地周围环境情况; ② 标明场界准确位置及相对位置;③ 标明准确方向、方位; ④ 标明主要参照物;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鹤山分厅(网址:http://wsbs.heshan.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1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面同意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hshbj.heshan.gov.cn/)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但可以补正材料后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所申请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审查人员开展现场勘查、材料审查、征求意见与集中审议等环节的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 获取办理结果。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hshbj.heshan.gov.cn/)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
五、办理时限
5 (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技术监督、铁路、民航、港务监督、渔政监督、工商、建设、文化等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应接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噪声污染防治的情况。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