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 2)自繁自育不用于经营的可以不申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3)水产种苗生产单位扩建、迁址、更换法人或生产品种,须向发证部门重新申报发证; 4)国家级或省级水产苗种生产单位。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直接到地县级或以上渔业主管部门递交纸质材料;

4)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网上办事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网上申报操作请登录政务服务网上办事系统浏览网上申办指南)。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要求申请人在收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并向申请人提供不予受理通知书。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为申请已被受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书面审查

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自受理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核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4、作出决定

经实施机关审批通过的,颁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经实施机关审批不通过的,回复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本事项审批流程见图1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直接到地县级或以上渔业主管部门递交纸质材料;

4)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网上办事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网上申报操作请登录政务服务网上办事系统浏览网上申办指南)。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要求申请人在收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并向申请人提供不予受理通知书。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为申请已被受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书面审查

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自受理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核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4、作出决定

经实施机关审批通过的,颁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经实施机关审批不通过的,回复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6号大院(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1号楼二楼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名市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0年)

全文条款 一、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核准)、报市备案事项目录(176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七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人Ⅰ、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审批的水产苗种进出口情况,在每年年底前报农业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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