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2.申请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应当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 在中山市管辖区域内从事苗种生产(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 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3) 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4) 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5) 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办理材料

1)申请表需符合规范,内容清晰,表述清楚,双面打印; 2)单位申请的,需由申请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个人申请的,需申请人签名并按手印。

1)单位申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个人申请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 3)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4)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营业执照需在有效期内。

1)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2)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资格证书包括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中专以上水产养殖或渔业专业毕业证书、育苗类证书(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有水产养殖专业中专以上学校或市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技术推广机构的水产苗种技术培训证书或结业证书; 4)应至少具有以上四类证书当中的一个; 5)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6)单位申请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公章; 7)个人申请的,复印件需申请人签名。

1)场地证明包括: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承包合同、转包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土地证)中任何一种,场地使用方与申请方一致,其生产范围与从事水产养殖业不相冲突,转包合同必须提供所有中间环节的前转包合同及最初村、组集体原始法报合同; 2)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3)合同文件及证件需在有效内,发证面积与申请表中申请人填写的占地面积数量一致; 4)单位申请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公章; 5)个人申请的,复印件需申请人签名。

1)保证书需内容清晰、完整无污损; 2)单位申请的,需由申请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个人申请的,需申请人签名并按手印。

1)照片需内容清晰; 2)需提交的至少8张现场照片(全景2张、育苗现场4张,设备2张); 3)渔船照片规格统一为6寸照片(15.2cm*10.2cm),分辨率为350像素/英寸以上; 4)单位申请的,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个人申请的,需申请人按手印。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 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的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相关的网址见附录E。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第五章的要求。

(3) 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网址:http://zsbs.zs.gov.cn)业务系统,查阅办事指南,进行在线申报。根据系统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4) 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接收到实施机关告知的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获取方式。

(5) 实施机关网站在接收到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后,应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到窗口提交实体材料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也可通过EMS邮寄到受理部门的方式提供核查,无需来到现场。

2.受理

(1) 受理审核。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依据第五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 补正材料。

申请人到窗口提交实体材料后,实施机关对实体材料进行材料审核。可以立即更正的,实施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提交的实体材料与网上申报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收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后,申请人应该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 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

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办理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于网上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网上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供申请人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3.审查配合

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许可证新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初审)、实地核查(初审)、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补证、注销)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初审)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4.获取办理结果

办理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经实施机关审核合格并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从发证之日算起,所提供场地合同超过三年的,按有效期三年出证;所提供场地合同不足三年,出证有效期不能超过场地合同有效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证“总面积”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合同中允许从事水产养殖面积。《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期满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展手续。

经实施机关审核不合格,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www.zsof.gov.cn)公开许可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5.监督检查配合

(1) 投诉举报。

申请人应配合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法院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并应积极配合相关机关进行举证、调查。投诉机关信息见附录E。

(2) 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对申请本行政许可的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对被许可人的规定和要求包括: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以被许可人的基本信息、许可证件信息、日常监管信息等为基础,建立行政许可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已完善诚信信息的具体内容,建立诚信信息的征集与更新、发布与管理等基本制度。并配合实施机关应用网上行政许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实施机关备查。

(3) 监督监察。

该事项有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管,事中监督主要采用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的形式;事后监管以批后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配合监管机关的批后监管工作。

窗口办理流程

(一) 窗口办理流程

1. 申请

(1) 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相关的地址和时间见附录E。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第五章的要求。

(3) 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清单》。

2. 受理

(1) 受理审核。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依据第五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 补正材料。

可以立即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提交的实体材料与网上申报的材料不一致的,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收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后,申请人应该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 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

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办理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3. 审查配合

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许可证新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初审)、实地核查(初审)、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补证、注销)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初审)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4. 获取办理结果

办理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经实施机关审核合格并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从发证之日算起,所提供场地合同超过三年的,按有效期三年出证;所提供场地合同不足三年,出证有效期不能超过场地合同有效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证“总面积”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合同中允许从事水产养殖面积。《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期满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展手续。

经实施机关审核不合格,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www.zsof.gov.cn)公开许可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5. 监督检查配合

(1) 投诉举报。

申请人应配合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法院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并应积极配合相关机关进行举证、调查。投诉机关信息见附录F。

(2) 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对申请本行政许可的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对被许可人的规定和要求包括: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以被许可人的基本信息、许可证件信息、日常监管信息等为基础,建立行政许可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已完善诚信信息的具体内容,建立诚信信息的征集与更新、发布与管理等基本制度。并配合实施机关应用网上行政许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实施机关备查。

(3) 监督监察。

该事项有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管,事中监督主要采用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的形式;事后监管以批后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配合监管机关的批后监管工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C区C13窗口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2017年)

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2017年)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审批的水产苗种进出口情况,在每年年底前报农业部备案。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2005年)

全文条款 一、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核准)、报市备案事项目录(176项)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2011年)

全文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修正)》(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2017年)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人Ⅰ、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2017年)

第十五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2017年)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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