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领证条件 1.年龄在18 周岁以上(含18 周岁)、60 周岁以下(含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复审条件 1.复审申请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的; 2.年龄60 周岁以下(含60 周岁); 3.在持证期间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5.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6.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

二、办理材料

原件扫描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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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送窗口(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1张)

1.委托人签名、填写日期,按指印后扫描上传; 2.委托代办需提交。

1.原件扫描上传; 2.委托代办需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网上提交: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http://wsbs.jiangmen.gov.cn:8384/deptInfoAction.struts?actionType=toOrgMatterMain&zzjgdm=00706260X&xzqhdm=440701)提出申请(相关申请表格和填写说明可在线下载),上传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符合“十一、申请材料”的要求。申请人可接收到实施机关以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告知的申请编号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获取方式。

2.提交时间

网上提交:时间不限

(三)受理

1.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受理或不受理凭证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或依法不需审批的,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750-3871008,0750-3286123(3286056)

网络查询:http://wsbs.jiangmen.gov.cn(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

(五)获取办理结果

1.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原证复审签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者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2.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获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按约定选择自取或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获取办理结果,办理结果可登录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查阅(http://www.jmqsi.gov.cn/)。

窗口办理流程

(考试报名、考试程序仅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首次、增项申请,不适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复审申请)

1.考试报名:申请人根据实施机关公布的考试计划,向相应的考试机构申请报名参加考试。

2.考试:申请人参加考试机构组织的考试,并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领取考试结果。

3.申请:申请人通过办事窗口提交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可更正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收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5.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获取结果:通过邮寄送达或到窗口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堤西路88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3年)

第二十六条 跨发证部门地区从业的作业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也可向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发证部门在办理复审时,应当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定原证件的有效性;在此信息查询系统未查询到的,要求回原发证机关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第140号(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3年)

第二十二条 发证部门只能受理本辖区内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人员的申请,不得受理未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的申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第140号(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第140号(2011年)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3年)

第三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第140号(2011年)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3年)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B,1份);

(二)《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内容和学时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1份);

(四)医院出具的本年度的体检报告(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1份);

(五)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复审必须参加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明。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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