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就当提出申请:(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二)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四)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五)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二、办理材料

附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1、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 2、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科研项目审批文件。

1、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2、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1、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项目执行方案。 2、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执行方案。

因国事活动,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应当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名单需加盖单位公章,并附采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于同一张A4纸面)。

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需提供法人证明文件,公民需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于同一张A4纸面)。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揭阳市榕城分厅,按申报材料目录要求在线填报申请材料,逐项上传有关电子版材料。

2、受理。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按首次申报材料目录要求进行逐项确认。如网上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将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网上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确认其通过受理。网上受理通过后,请申请人于2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报材料提交到榕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将纸质申请材料与网上电子材料对应核验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请材料移交承办人员。

3、审查。材料审查。承办人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在相应的审批时限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审批。

4、核准。局分管领导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做出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的决定。

5、领证。对予以审批的单位颁发拖拉机驾驶证,窗口工作人员将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予以办证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榕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8号窗口提出本事项申请,按照申请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榕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8号窗口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窗口人员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承办人员。

3、审查。承办人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在相应的审批时限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审批。

4、核准。局分管领导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做出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的决定。

5、领证。对予以审查的单位作出文件批复,抄送至相关部门和企业,榕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8号窗口工作人员将通知领取纸质批复文件;对决定不同意审批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榕城区政务中心大厅二楼38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揭阳市榕城区农业和水利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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