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新设企业可以提出申请。(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二)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其中属于已设立企业的,近三年应当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农、林、牧、渔类企业;????2.经济鉴证类企业;????3.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4.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5.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6.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三)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2.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3.持有驰(著)名商标。????4.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鉴定,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或者省内空白。????5.省政府批准设立。????6.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7.省政府另有规定。????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可以提出申请:????(一)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二)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使用“广东”字样:????(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名称的;????(二)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的。
二、办理材料
(必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必选)该证明由成员企业出具。
(必选)中方投资者提交材料涉及签署但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四会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及10个工作日后通过相关部门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或网上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2、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口头告知或在3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2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准予许可的,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天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五馆首层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第十条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冠省名: (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二)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农、林、牧、渔类企业; 2.经济鉴证类企业; 3.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 4.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5.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 6.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已设立企业近三年应当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2.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3.持有驰(著)名商标; 4.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鉴定,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或者省内空白; 5.省政府批准设立; 6.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
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使用“广东”字样: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名称的; (二)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的。
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可冠省名: (一)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 (二)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
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条 已设企业申请冠省名或已登记企业集团申请冠省名的,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由登记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再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