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一)非公路标志设施是指除GB5768规定为交通公路标志以外的店名、广告、宣传、告示、指路、标识等,并以牌架、灯箱、立体模型等载体形式设置的设施。 (二)许可条件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又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禁止设置与路政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无关的其他非公路标志。 3、隧道内及隧道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4、禁止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混设。 5、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 6、公路标志100米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7、公路路肩以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确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宣传牌的,不得干扰公路标志的正常使用和影响行车视距。 8、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 9、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 10、公路边沟外缘30米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使用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照射设备。 11、公路两侧有广告规划位的方可准予设置广告,并按批准的规划位置、规定的结构形式(高速公路两侧只可设置T型结构广告设施)予以许可;设置位置确需改变的,应经规划部门变更规划后方可予以许可。 12、两侧广告设施的设置高度,其外缘滴水线至公路路肩外缘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该广告设施的净高度。 13、公路用地以内用于标示单位、医院、工厂、车站、店铺位置、方位的非公路标志,应尽量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14、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 15、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16、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定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二、办理材料
原件查验,提交复印件
原件查验,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查验,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查验,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查验,提交复印件
原件查验,提交复印件
原件查验,提交复印件
原件审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查验,提交复印件
原件查验,提交复印件
原件查验,提交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市信宜分厅(网址:http://wsbs.maoming.gov.cn/portal/index.action?areacode=440983)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料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信宜市地方公路管理站路政股作出审查决定。信宜市地方公路管理站路政股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信宜市地方公路管理站自取的方式领取。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在县道、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信宜市行政服务中心专项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信宜市地方公路管理站路政股作出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信宜市地方公路管理站自取的方式领取《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信宜市迎宾路玉都公园西侧市公共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信宜市地方公路管理站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2012年)
全文条款 全文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