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二、办理材料
按要求填写清楚,并盖全印鉴;属执业地点变更调出的须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
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贴二寸近期白底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张,不含审核表中所贴相片。
如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须提交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的证明。
如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须提交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原《医师执业证书》有多个执业地点的需提交,并在申请书中应当指定一个执业地点进行变更,要求本人亲笔签名。
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可提供《汕头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资格审核表》复印件代替,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不提供此项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汕头市潮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或3个工作日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医师执业证书》或《变更通知单》;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汕头市潮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医师执业证书》或《变更通知单》,不予通过的,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本许可事项审批没有此环节。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潮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3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医师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汕头市潮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医师执业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本许可事项审批没有此环节。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289号汕头市潮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5楼医政股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七条 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师执业证书》;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