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中“200米范围”是指直线距离,其测量方式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及相关法律解释执行。2)允许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设立网吧,需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住建或房产部门出具的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其开设网吧的所在场所性质必须是“商业”用途。 (三)准入条件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本人签名并加盖手印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拟申请设立网吧附近200米-500米范围内有中、小学的,需有拟申请设立网吧与最近学校直线距离的书面测量结论报告(收原件);拟申请设立网吧5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的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拟申请设立网吧500米范围内无中小学校证明(收原件)
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预约: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分厅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
2.取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分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由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无需取号。
3.申请接收: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4.登记: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收件凭证:无。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申请人持预约号到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在预约时段内申请办事,咨询导办人员根据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预约时段取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取号: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3.申请接收: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登记: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收件凭证:无。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仲恺高新区宣教文卫办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2015年)
第二条 二、开展长效机制试点(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允许试点地区不对上网服务场所营业时间作出统一规定;允许上网服务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允许将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调整为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允许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设立上网服务场所。重申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上网服务场所的规定。其中“200米范围”的测量方式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及相关法律解释执行。(二)取消筹建环节,改为行政指导。申请设立上网服务场所前,申请人可向当地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咨询申请,文化行政部门应该为申请人提供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文化主管部门受理设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前为申请人提供的非强制性行政服务,作为申请人的参考。行政指导环节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行政指导意见不作为行政审批决定依据,也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释明行政指导的上述性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