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辖区内公益性公墓总体规划方案的需要设置提出申请。
二、办理材料
收原件
收原件(报告须提及服务范围)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收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网上办理环节
窗口办理流程
申办者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相关资料,由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楼)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骨灰楼)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送省民政厅审批。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顺德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
五、办理时限
19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2013年)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暂行规定》(2007年)
第六条 兴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应当选择远离居民和公路、铁道、水库、湖泊、河流、风景区的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暂行规定》(2007年)
第九条 申请兴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兴办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兴办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意见(含服务范围); (二)拟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同意意见; (三)使用、开发土地的合法证明材料; (四)拟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总体规划图; (五)其他有关材料。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2013年)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暂行规定》(2007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利用寺院(庙宇、道观)开展骨灰寄存服务活动。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暂行规定》(2007年)
第七条 兴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应当由拟建单位或者个人向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报。兴建骨灰楼堂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兴建公益性公墓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审批。 宗教人士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由宗教社团向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报,兴建骨灰楼堂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兴建公益性公墓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审批。骨灰存放设施不能存放宗教人士以外人员的骨灰。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暂行规定》(2007年)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必须建设防涝、防潮、防火、防雷、防盗设备,制定紧急预警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暂行规定》(2007年)
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要严格控制和节约用地。每个墓穴位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每个骨灰格位长、宽、高各不超过50厘米;骨殖墙格位长、宽、高各不超过80厘米。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暂行规定》(2007年)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不断投入资金搞好设施设备和绿化美化,使墓园逐步走向园林化、艺术化。绿化面积应当达到总占地面积的40%以上。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