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新规定:华律网小编从市人社部门获悉,省人社厅日前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作出明确规...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常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怎么转移的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10年1月1日以后跨地区流动就业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2009年12月31日前跨地区流动就业但在2010年1月1日以后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三、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此外,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但在2009年12月31日前跨地区流动就业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之后未再流动就业,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即为待遇领取地;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在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申请延缴。

华律网提示:参保人员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含驻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分别计算在各工作地。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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