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根据《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粤林[2002] 124号,自2002年8月22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申请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1)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明确,无争议; 2)在规定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内(采伐限额详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粤府函[2016]252号)); 3)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主伐的森林、林木必须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生长量和工艺成熟指标; 5)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合格。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名、盖章,村委会、镇林业主管部门和镇政府签署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并盖公章。

申请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章或者按指模。

镇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签名;如已抵押,需银行盖章、签名。提供原件校验(抵押除外)。

镇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签名,提供原件校验。

镇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签名,申请人签名,其中公示范围图还需村委会盖章。

1)“同意议事结果人数”为“参加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人数”为“应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2)议事内容和议事结果要表述清楚林木权属及是否同意申请采伐等信息,采伐地点及采伐树种要与申请表的一致。3)镇林业主管部门校对盖章、签名。

公示7天无异议后,村委会、镇林业主管部门签名、盖章;公示相片须远近相片各一张,远照要求拍摄到所张贴的整幢建筑影像(显示地标的影像)。

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设计单位盖章、签名。 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一次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可免于设计。

双方签名、盖章,委托时限内有效。

银行盖章、签名。

村委会、镇林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盖章,图纸加具公章。

证明和采伐范围图由村委会和镇林业主管部门签名、盖章。承包合同复印件由镇林业主管部门签名、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台山分厅申请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收件转办。经办人作出受理决定后2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市林业局林政股。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收件转办。经办人作出受理决定后2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市林业局林政股。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台山市台城富城大道3号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台山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向当地有发证权限的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取《林木采伐申请表》,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林地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造林更新设计书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采伐申请文件;

(三)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还必须提供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二)伐区调查设计内容违反有关伐区调查设计规程规定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四)申请采伐未取得有审批权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的征占用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

(五)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

(六)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不合格的;

(七)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和更新验收不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森林采伐管理工作。

省属国有林场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广东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6年)

二、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简洁明了的林木采伐申请审批流程图,将其公布在网络、报刊、公告栏、办事窗口等,并提供统一的采伐申请表格文书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式样。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家庭承包责任山、自留山及非林地上自有林木,可由林农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一次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可免于设计;林农个人承包集体山林申请采伐的,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伐区调查设计,伐区调查设计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八条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以编制采伐限额单位为单位制定。市级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上一年10月底前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逐级下达执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各地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为年度生产木材的最大限量,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分解下达时,不得突破。

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年度执行期与林木采伐的年度一致,即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跨年度使用。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在不突破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前提下,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广东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6年)

三、转变采伐作业监管方式。 林业主管部门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的现场监管方式,由林权所有者和采伐者对林木采伐作业伐区进行自主管理、自我约束。林业主管部门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以《告知书》的形式,明确告知林权所有者和采伐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出现违规采伐、没有及时更新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在采伐限额内,可探索短轮伐期速生丰产林皆伐作业按设计面积进行控制的伐区管理办法,对地势平缓并做好水土保持和防止水土流失相应措施的,连片皆伐面积可控制在100公顷内。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十二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必须成立林木采伐审批小组,严格审核采伐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文件,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研究批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林木采伐申请表》上注明不予发证的理由,及时通知采伐申请者。有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行政交界地的林木采伐,在接到采伐申请时,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确认权属无争议后,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火烧迹地的林木,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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