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法定资格; 2.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完备的申请材料、图纸; 3.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 4.属于历史文化名村的,还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5.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6.村民小组(含生产队)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居委会意见; 7.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二、办理材料

须在申请栏加盖公章或签名,并在相应位置加盖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以及国土部门公章。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无则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资料证明原件

1:200或1:500现状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采用1954年北京平面坐标系统(中央子午线111度),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的蓝图。

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方案图或住宅设计图(包括图纸和说明)

建设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提供户口本、身份证

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属村民住宅建设的须提供

属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须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公共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业务科室进行预审。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而需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许可批复或者审核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复。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公共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雷州市新城大道13号世贸广场三楼市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雷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五十一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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