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市内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含装机2000-5000千瓦且附属水库为小型及以下的小水电工程。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提供相应文件编号、证号。
加盖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编制。
加盖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提供审查文件文号。
提供相应审查、批复文号。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2)申请接收。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3)登记。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后,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
4)申请编号。实施机关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实施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对于网上提交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回执》;经审核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系统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文书可通过网上打印、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审查方式确定。采用书面审查与技术审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3.审查
(1)技术审查
1)委托。委托技术审查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
(2)审批审查
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处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4.决定
(1)决定程序
1)决定的权限。由决定人做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的时限。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4)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做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2)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2)证件送达主体
证件送达主体为负责受理本行政许可的水务主管部门。
3)送达方式和时限
a)实施机关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b)决定文书可以通过网上打印、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归档
档案资料应包括本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档案归档要由专人负责,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
(4)决定公开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2)申请接收。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3)登记。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后,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
4)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即时提供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受理人通过窗口接收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实施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人通过书面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需符合申请的法定形式。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通过窗口接收申请的,经审查,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办事指南公示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回执》以及《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
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文书可通过网上打印、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审查方式确定。采用书面审查与技术审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3.审查
(1)技术审查
1)委托。委托技术审查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
(2)审批审查
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处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4.决定
(1)决定程序
1)决定的权限。由决定人做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的时限。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4)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做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2)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2)证件送达主体
证件送达主体为负责受理本行政许可的水务主管部门。
3)送达方式和时限
a)实施机关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b)决定文书可以通过网上打印、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归档
档案资料应包括本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档案归档要由专人负责,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
(4)决定公开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第172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 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 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 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已按《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小型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179-2011)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 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 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 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 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 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广东省水利基建项目建设管理若干规定》(1999年)
第五条 无
《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1999年)
全部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及时出台了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等一系列推动全省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文件,迅速掀起新一轮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高潮。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涉及的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工作任务繁重,据初步统计,共有项目近17000宗,其中列入省级专项工程规划的项目达15000多宗。为解决当前水利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前期工作进展缓慢和项目审核、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进一步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现就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涉及项目审批程序通知如下:一、农田水利万宗工程项目审批程序按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56号)要求,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广东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规划(2011-2020年)》、《广东省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规划(2011-2020年)》和《广东省山区小型灌区改造工程规划(2011-2020年)》,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对纳入上述规划的项目,分别按下列审批程序执行:(一)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纳入《广东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规划(2011-2020年)》的工程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为:1.可行性研究阶段。(1)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附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2)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初审意见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组织项目技术审查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出审查意见。项目核定的灌区灌溉面积不得超过规划所列的灌溉面积。(3)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以省审查意见为依据,及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时核准项目招标内容。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就初步设计阶段需复核或优化的问题提出要求。2.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估算投资,超过的须重新按程序报请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二)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新建、重建、扩建项目。纳入《广东省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规划(2011-2020年)》的新建、重建、扩建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为:1.可行性研究阶段。(1)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附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2)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后,按中型项目以单宗、小型项目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打捆的方式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组织项目技术审查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出审查意见。(3)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以省审查意见为依据,及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核准项目招标内容,审批估算不得超过省核定估算,超过的须重新按程序报请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就初步设计阶段需复核或优化的问题提出要求,并将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2.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估算投资,超过的须重新按程序报请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三)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技改项目。纳入《广东省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规划(2011-2020年)》的技改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具体为:1.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报告(须附送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2.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初审后,按中型项目以单宗、小型项目以市为单位打捆的方式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概算投资,作为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的依据。3.省核定概算后,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及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及省补助资金安排),审批概算不得超过省核定概算,超过的须按程序重新报请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四)山区小型灌区改造项目。纳入《广东省山区小型灌区改造工程规划(2011-2020年)》的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报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财政、水务部门以备审核。项目核定的灌溉面积不得超过规划中该项目所列的灌溉面积。二、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项目审批程序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60号)要求,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广东省海堤加固达标工程规划(2011-2015年)》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对纳入规划的项目,按下列审批程序执行:(一)捍卫5万亩以上的海堤加固达标项目。捍卫5万亩以上的海堤加固达标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审批。1.可行性研究阶段。(1)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向省水利厅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审意见。省水利厅组织项目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省发展改革委。(2)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附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3)省发展改革委以省水利厅的行业审查意见为基础,就项目拟安排省级补助资金问题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并及时发布项目审批前公示。(4)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水利厅的行业审查意见和省财政厅的省级资金补助意见,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时核准项目招标内容。2.初步设计阶段。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向省水利厅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初审意见。省水利厅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估算投资,省级补助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数额。初步设计概算须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作为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的依据。(二)捍卫1万亩─5万亩的海堤加固达标项目。捍卫1万亩─5万亩的海堤加固达标工程项目,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打捆,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省审核后,由地级以上市审批。地级以上市的直属工程项目可参照县(市、区)项目执行。1.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市水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2.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须附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3.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以省级审核意见为依据,按程序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不得超过省审核的概算投资,超过的须重新按程序报请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核。审批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三、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项目审批程序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61号)要求,由省水利厅编制《广东省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利部分)工程规划(2011-2020年)》、《广东省农村重点易涝区整治规划(2011-2020年)》,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对纳入上述规划的项目,按下列审批程序执行:(一)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省采取竞争性安排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竞争性资金安排方案,根据方案组织各地上报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并进行评审。具体程序如下:1.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务部门进行审批,并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提出省级专项资金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按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后确定纳入省级补助的项目。2.对通过竞争性安排确定纳入省级投资补助范围的项目,须经省水利厅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概算并提出审核意见。省核定概算后,由地级以上市水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二)农村重点易涝区整治项目。纳入《广东省农村重点易涝区整治规划(2011-2020年)》的项目,在其省级补助资金政策明确前,暂按水利面上项目的现行审批程序执行;其省级补助资金政策明确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审批程序。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项目审批程序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62号)要求,由省水利厅编制《广东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规划(2011-2020年)》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对纳入规划内的项目,直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其中日供水规模千吨以上的自来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日供水规模千吨以下的自来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务(水利)部门审批。五、其他工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全面推进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做好水利项目前期工作作为当前水利建设的重中之重,采取有效措施,把前期工作抓细、抓实、抓快、抓好。对本通知涉及的省级部门审核、审批事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加快审核、及时审批”的原则办理,各部门的审核、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提效”的要求,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完善项目审批程序的意见。对上述项目审批程序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反映。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兴建总库容十万平方米以上,一百万平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应经区水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水主管部门备案。兴建引水工程或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一千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应经市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兴建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应经市水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条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