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农业厅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办理材料
本表内容须用打印机打印或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一式一份,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尾市城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诊疗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通过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兽药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蝶苑路工商大楼一、二楼
五、办理时限
1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城区畜牧兽医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