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就需要由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接收,而管理人员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等机构担任,那么企业破产律师有特别要求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企业破产律师有没有特别要求
如果律师作为破产企业管理人的,需要律师满足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未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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