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的要求; (2)设计图案、颜色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3)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可变画面; (4)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制作和安装,参照执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 (5)广告标牌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审批机关发出的管理编号、设施所有人及其联系方式; (6)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 1)公路建筑控制区 2)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500米范围内 3)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 4)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7)申请事项属南澳县公路局(省道336线)范围内。

二、办理材料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①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③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必须由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标明板面材料、尺寸;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无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自行申请的除外。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南澳分厅县公路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进行网上申(http://nasp.st.gov.cn),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或在窗口提交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县公路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可要求邮寄办理结果。(此事项涉及缴费,申请人需先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县公路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许可证件为《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和不予延续的路政许可设施,被许可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无条件拆除。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南澳且县公路局将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是否违反许可规定;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期限监督检查。请被许可人做好监督检查配合。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到南澳县公路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县公路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此事项涉及缴费,申请人需先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县公路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许可证件为《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和不予延续的路政许可设施,被许可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无条件拆除。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南澳县公路局将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是否违反许可规定;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期限监督检查。请被许可人做好监督检查配合。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见图1。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文化广场北侧人社大楼1楼

五、办理时限

8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澳县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条 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一)公路建筑控制区;(二)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500米范围内;(三)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四)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条广告设施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一)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二)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500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200米;互通立交区、服务区在不影响公路标志、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原则下可以适当放宽。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 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九条广告设施规划方案,应当包括《广东省公路两侧广告设施规划方案表》(见附件)、全线规划位置示意彩图、分段(区域)规划位置详图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应当确保其在施工、拆除、正常使用及发生意外造成倾覆、损坏等可能的状况下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广告标牌设施高出路面部分的净高度,应当小于其靠近公路一侧的垂直投影位置至公路边沟外缘的水平距离。互通立交区的广告标牌设施高出路面部分的净高度,原则上应当小于其靠近公路一侧的垂直投影位置至主线或者匝道边沟外缘的水平距离。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和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的要求; (二)设计图案、颜色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三)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可变画面; (四)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制作和安装,参照执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 (五)广告标牌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审批机关发出的管理编号、设施所有人及其联系方式。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广告标牌设施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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