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二第二款、四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申请条件为: 1)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应当委托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接受委托复制属于非卖品或计算机软件的,应当验证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并由委托单位盖章的复制委托书。 2)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内容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业务宣传、交流、商品介绍等,不得定价,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与其他商品搭配销售。

二、办理材料

需申请人签章。

需加盖申请人、著作权属人及授权人的公章。 复印件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需加盖申请人、著作权属人及授权人的公章。复印件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如设备有特殊技术要求,需提供相关的播放设备。

需加盖委托方、受托方和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需申请人签章。其中企业单位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需申请人签章。

需申请人签章。委托办理的,须提供。

复印件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仅申请复制计算机软件的,须提供。

复印件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委托办理的,须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1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2、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3、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受理”的意见。

4、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5、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本事项的办理流程详情见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文广新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河源市电子出版物非卖品批准通知书》、《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文广新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河源市电子出版物非卖品批准通知书》、《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详情见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205号河源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河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 详见附件--(表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复制经营活动实行复制委托书制度。

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的,应当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盖章的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

接受委托复制属于非卖品或计算机软件的,应当验证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并由委托单位盖章的复制委托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