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理的时候,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时候我们需要知道怎么来进行反驳。这就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过很多人对于这点法律没有清楚的了解,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怎么反驳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管辖异议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异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最好连同答辩状一并提交给法院。

因此,我们需要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就需要移交到相关的管辖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就会做出驳回异议的申请,大家都清楚了吧。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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