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地域:区级自然保护区。 2)从事活动: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考察、登山等。 3)遵守《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主要科研人员熟悉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野生动植物专业知识。
二、办理材料
注明申请人、申请事由
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预受理(接收材料,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受理(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4.承办。
5.审核。
6.审批。
7.办结。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翠景路112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香洲区城市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1986年7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6年7月19日发布,1997年修订)(2017年)
第十三条 凡需进入我省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实习、考察、拍摄影(视、相)片、登记山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2017年)
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2017年)
决定下放事项序号:第50项 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下放到县级以上政府。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