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七条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一)制造的渔业船舶;(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第十四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三)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二、办理材料
材料真实,齐全
材料真实,齐全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请补齐材料后重新登录网站提出申请。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在材料审查之前,按法定检验规则,进行相关项目检验及审查报告,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材料审查、检验时间段不计入承诺时限)。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在材料审查之前,按法定检验规则,进行相关项目检验及审查报告,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材料审查、检验时间段不计入承诺时限)。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十四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九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九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十四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
(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