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1)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2)品行良好;??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二、办理材料

证明应包括同意其执业的内容 (法援机构占编人员需要提供)。

按照附件格式填写。

按照附件格式填写,并需贴上大一寸蓝底照片。

按照附件格式。

证明出具日期离申请人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无 (法援机构占编人员需要提供)。

提交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申请在内地执业的,不需提交本项材料,但应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及完成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具体包括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缴费凭证 (法援机构聘用人员需要提供)。

无 (法援机构聘用人员需要提供)。

聘用合同需经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司法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法援机构聘用人员需要提供)。

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户主页与申请人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址:http://www.gdlawyer.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肇庆市司法局,肇庆市司法局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广东省司法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律师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肇庆市出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到肇庆市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肇庆市司法局,肇庆市司法局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广东省司法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律师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肇庆市出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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