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方可申请: 1)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 2)落实相关各专项规划; 3)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4)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5)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 6)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7)征求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 8)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1)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提交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纸质版复印件 2)土地已办理银行抵押的项目,提交银行允许开发的证明。首次提交纸质版原件,第二次之后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公开交易、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都市型产业、“三旧”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协议补办出让等项目,提交有关部门认定项目建设类型的批准文件纸质版原件。 5)超过基准容积率开发建设的项目,提交新换发的土地使用证(含附图)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交与土地使用证附图一致且含最新现状地形的电子文件。

提供纸质版复印件。规划条件要求的:水务、供电、交通、环保、教育、属地镇(街)政府等部门意见,提交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书,说明项目概况、现场状况的描述、前期规划内容、本次规划调整情况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申请单位盖公章;---拟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图原件3份;---原审批图纸原件、复印件各1套;---拟调整公建配套设施布局的,应当取得拟调整公建项目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适用于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

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要求:---有房产证资料的,提交复印件(含附图)各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无房产资料的,须提交房屋测量报告原件一套。

在最新现状实测湛江坐标系地形图上绘制的纸质图纸,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设计单位及注册师章;----提交与纸制图纸一致的电子文件。1)规划条件要求提交的效果图,并提交电子文件。2)住宅小区、商住综合体、保障性住房项目,提交管线综合规划图。

指标核算报告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设计单位及注册师章;----提交与纸制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

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交与土地使用证附图一致且含最新现状地形的电子文件。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提交。

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而需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核意见及附图》;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规划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业务科室进行预审。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而需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核意见及附图》;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复。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规划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商务大厦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3楼

五、办理时限

8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湛江市城市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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