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的;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加工、制造野生动物产品的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条件,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还应具备进出口权,其所主营业务应与所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关联; 3)建立完善的台帐制度; 4)主要业务人员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野生动物专业知识; 5)申请收购、出售、加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渠道; 6)猎捕、运输、携带、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申请者应具有狩猎证或经营利用准许证及相关文件; 7)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除外。
二、办理材料
申请表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新会分厅下载,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准确、完整,注明申请的事项,动物的名称、级别、数量等
用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所在地的机构编制办公室批复文件。 1)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有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1.属于猎捕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狩猎证; 2.属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该物种驯养繁殖档案; 3.属于进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提供国家林业局批准进口文件和允许进口证明书; 4.属于含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所含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有效证明、年度生产计划和产品成分表。 5.申请运输捕猎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凭申请者的申请报告和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验的《狩猎证》。 6.申请运输经批准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凭申请者的申请报告和经营利用准许证。 7.申请运输进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凭申请者的申请报告和省林业局核发的进口批件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8. 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除外)的协议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新会分厅(http://wsbs.jiangmen.gov.cn/xh)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猎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除外)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猎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除外)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新会区振兴二路73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新会区农林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