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申请人已办理有效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2)申请人已办理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3)申请人已办理有效的营业执照; (4)申请人已办理有效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二、办理材料
申请单位签名联系电话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以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通过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应与纸质材料相符无误。
双面打印,需所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通过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应与纸质材料相符无误。
合同书或协议书须有双方的签章。原件提交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通过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应与纸质材料相符无误。
证件真实有效,原件提交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相 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通过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应与纸质材料相符无误。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原件提交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 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通过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应与纸质材料相符无误。
证件材料真实有效,原件提交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 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通过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应与纸质材料相符无误。
证件真实有效,原件提交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相 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通过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应与纸质材料相符无误。
证件真实有效,原件提交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相 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通过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应与纸质材料相符无误。
证件真实有效,原件提交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相 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通过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应与纸质材料相符无误。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真实并且加盖申请企业或个人公章。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相 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通过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应与纸质材料相符无误。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真实并且加盖申请企业或个人公章。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相 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通过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应与纸质材料相符无误。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原件提交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 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通过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应与纸质材料相符无误。
必须加盖出入境检验部门的公章。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原件提交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校验,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标有“与原件 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通过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应与纸质材料相符无误。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接收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在线接收所属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材料。(县级提交的纸质及电子材料需包含所在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2.受理。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科承办人员在线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员须校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步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与网上电子化材料相符无误后才可正式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给予受理,出具电子版《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县(市、区)级渔业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出具电子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重新登录网站提出申请。申请人应该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初审。受理后,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科在线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规范性,同时审核提交的纸质材料,在3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4.审核。局分管领导根据渔业管理科的审核意见审查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决定。局主管领导根据渔业管理科的审核意见审查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通过审核的,渔业科承办人员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并跟踪事项办理的进程。
6.监督检查配合。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接收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接收接收所属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县级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包含所在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2.受理。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科承办人员审查提交的初审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许可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受理条件,不给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但材料不齐全可以要求更正补充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县(市、区)级渔业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初审。受理后,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规范性,在3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4.审核。局分管领导根据渔业管理科的审核意见审查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决定。局主管领导根据渔业管理科的审核意见审查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通过审核的,渔业科承办人员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并跟踪事项办理的进程。
6.监督检查配合。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7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0年)
全文条款 一、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核准)、报市备案事项目录(176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七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人Ⅰ、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审批的水产苗种进出口情况,在每年年底前报农业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