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业务情形:默认情形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令条款号:全文,表格第172项; 业务情形:默认情形依据:《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责任制(试行)》条款号:第一条。

二、办理材料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真实有效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定位编制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枫溪分厅(网址:http://wsbs.fengxi.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区农林水局组织审查,视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特殊审查,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现场踏勘、核查及专家审查等,作出审查结论(特殊审查时间另计)。区农林水局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区权限内项目审核意见》和特殊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区权限内项目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收件。提交的材料自收件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如没通知补正,自收件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正式受理。

3.审查。区农林水局审批的项目,受理后,转区农林水局办理,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XXX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区农林水局委托县、区审批的项目,受理后,县、区农林水部门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XXX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报区农林水局备案。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农林水部门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市级权限内项目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州大道中段凤新大厦9楼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潮州市枫溪区农林水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七条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文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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