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申请人为和平县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二、办理材料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按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开业登记提交文件第3项);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申请变更经营者的(仅限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且新经营者为其家庭成员的),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经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

由申请人签署。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市和平分厅”(http://wsbs.heping.gov.cn/portal/index.action)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和核准变更通知书。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和平县九子岗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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