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这种行为由担保法进行管控,一般用作对债权的质押,这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得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使得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那么,债权质登记有哪些条件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权质押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担保法》对普通债权出质的方式与生效要件亦未予明确,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债权质押登记首先应当由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然后对于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让外部也知晓这种行为。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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