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承租人的户口薄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薄; (3)租赁合同; (4)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租赁远洋渔业船舶或者跨省租赁渔业船舶的,还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农业部批准; (5)渔业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该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
二、办理材料
1.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由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应与船检证书等相关提交材料内容一致。
无。
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才需提供。
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才需提供。
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才需提供。
国籍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才需提供。
无。
渔业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才需提供。
无。
无。
核对原件,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需核对原件,需在有效期内。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提交初审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初审。渔政科负责人审核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副支队长审核。
(4)审核。副支队长根据渔政科负责人意见审核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支队长审定。
(5)审定。支队长根据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或不批准《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
(6)领取。渔政科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或领取《不予以批准通知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在广东省渔政总队汕尾支队1楼办事大厅提交初审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初审。渔政科负责人审核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副支队长审核。
(4)审核。副支队长根据渔政科负责人意见审核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支队长审定。
(5)审定。支队长根据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或不批准《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
(6)领取。渔政科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或领取《不予以批准通知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