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可以提出申请(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具备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后,可以提出申请(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1、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2、申请表中的内容需参照“样板”认真填写,需要详细说明的可另附A4纸制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由国土部门绘制,纸质A3图纸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交与纸制图纸一致的电子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与纸制图纸一致的电子文件;---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2、公开交易、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提交。
1、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2、如已取得此项的提交。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2、如已取得此项的提交。
1、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前往规划管理局窗口(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顺德分厅进行网上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前往规划管理局窗口(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顺德分厅进行网上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规划管理局窗口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网上申请的需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部规划管理局(包括大良、容桂、伦教);北部规划管理局(包括北滘、陈村、乐从、龙江):西南部规划管理局(包括勒流、杏坛、均安)
五、办理时限
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割转让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划拨用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集体土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