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属于本局核准权限; 2、申报资料齐全; 3、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要求。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0号)收件窗口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七、办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1.《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3.《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国海环字[2005]178号)第十五条海洋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其环境保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应当自拆除或闲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说明拆除或闲置的理由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情况,经批准后方可拆除或闲置。

文章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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