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属于本局核准权限; 2、申报资料齐全; 3、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要求。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0号)收件窗口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七、办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1.《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3.《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国海环字[2005]178号)第十五条海洋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其环境保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应当自拆除或闲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说明拆除或闲置的理由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情况,经批准后方可拆除或闲置。
文章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