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3)不妨碍防洪抢险; 4)对市管水利运行和安全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市吴川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市水务局工程建设管理股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或停止办理,或补正材料。
3)审查。对符合申请要求的,市水务局工程建设管理股在承诺时间内进行办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批复或不予批复的决定。
4)市水务局工程建设工程管理股通知申请人到办事窗口领取审查批复文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市水务局工程建设管理股提交材料;工作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2)市水务局工程建设工程管理股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或停止办 理,或补正材料。
3)对符合申请要求的,市水务局工程建设管理股在承诺时间内进行办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批复或不予批复的决定。
4)市水务局工程建设管理股通知申请人到办事窗口领取审查批复文件,并作办结处理。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吴川市梅录街道沿江路水利大厦六楼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吴川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七条 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涂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废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