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 1)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2)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办理材料
清远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审批申报表
变更申请书
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书
新的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新办学地址经核名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室内装修竣工图纸原件复印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原件复印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原件复印件
新办学地址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校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表》或住建部门认可的建筑安全鉴定公司出具的校舍《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
新办学地址防雷设施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变更申请书原件复印件
原法人代表的离职申明原件复印件
原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书原件复印件
新任法定代表人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复印件
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原件复印件
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新任法定代表人的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民办学校新章程原件复印件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原件
原举办者、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的离职申明原件复印件
原举办者、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书原件
双方协议书(或承诺书)原件
财务清算报告原件
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复印件
联合办学协议书原件
民办学校新章程原件
新的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出租方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新办学地址经核名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室内装修竣工图纸原件复印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原件复印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原件复印件
新办学地址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新举办者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复印件
新举办者开办资金银行存折原件复印件
新举办者开办资金银行缴款单原件复印件
新举办者开办资金银行询证函原件复印件
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清远市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审批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书原件复印件
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拟办办学机构的名称核定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拟办办学机构的名称核定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新增办学层次(类别)的场地设施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新增办学层次(类别)的教学设备证明材料
新增办学层次(类别)的师资证明材料原件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府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筹设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教育部门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筹设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变更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沿江中路教育局办公楼204室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1991年)
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