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包括: a)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b)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c)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形式审查——纸质审查——决定——现场踏勘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金华路审批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宁河区审批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第2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修订)第8条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nhqzwfw.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