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4个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①不得危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②新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③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④应符合已公布的文物保护规划的相关控制要求。

二、办理材料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

需专家签名,并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部门审核: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把关,根据审查结果拟办意见提交决定。

4、批准决定:在受理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结果签发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将出具许可批文;不予许可的,将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来县惠城镇祚通南门东路21号惠来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来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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