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包括:筹办的进展情况以及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学校详细地址、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列明教学楼及教辅楼、宿舍楼建筑面积)、功能室设置等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招生对象、拟收费标准、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原件。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含身份证、园长上岗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等复印件。

属合作办学的提供董事会成员名单。

拟办幼儿园的办园章程。

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交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场地为租用的,出具房屋租用合同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场地为自有的出具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待申请人将材料按要求补足后重新申请。

3、审查。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开办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开办的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同意开办的批复》,颁发《办学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告知不合格的理由。

办学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到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方可以招生办学。招生广告、简章须经审批部门审核方可作招生宣传。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办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待申请人将材料按要求补足后重新申请。

3、审查。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开办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开办的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同意开办的批复》,颁发《办学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告知不合格的理由。

办学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到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方可以招生办学。招生广告、简章须经审批部门审核方可作招生宣传。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办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化州市橘城北路500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教育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90 (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化州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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