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资格; 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二、办理材料

A4纸双面打印,用黑色或蓝黑水笔填写,字迹清晰,不涂改。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提交原件、复印件。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体检表。

由拟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统一格式出具。

近期二寸彩色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其中贴审核表2张,体检表1张,另1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右上角,待制证用。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两年内未注册者,或离岗超过两年者,需提交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3-6个月培训合格证明。

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两年内未注册者,或离岗超过两年者,需提交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3-6个月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澄海分厅(http://ch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网上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区公共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区公共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领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广东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采取现场监督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监督检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区公共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3.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区公共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领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广东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采取现场监督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监督检查。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澄海区凤新二路凤翔街道东侧楼澄海区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7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澄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如发生损坏,持证人应当及时将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部门,并办理换领。

如有遗失《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地级市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作废广告,凭广告并书面说明遗失原因,向原发证部门重新申请领证后,方可继续执业。

广东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

第六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虽具有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在《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经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基本知识培训,并参加广东省统一规范考试不合格,又经再次培训和考试仍不合格的;或不参加再次培训的。

广东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

第二条 乡村医生执业须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农村预防、保健、一般医疗服务活动。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乡村医生执业的预防、保健、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凡是农村地区“撤村改居”后的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

第五条 在《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有乡镇卫生院登记在册,经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实的;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培训规划,接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系统培训,取得广东省在岗乡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的。

广东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

第七条 自《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非珠江三角洲地区,在2010年前,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过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并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统一考试合格的其他人员,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进入村医疗机构执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14年)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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