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 2. 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3.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 ???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 5.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 6.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 7.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办理材料

(必交)1、申请人提交应当使用A4型纸;

(必填)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2、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备案”栏内容和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4“联络员信息”、附表5“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6“承诺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3、“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必交)1、申请人提交应当使用A4型纸;2、全体成员签名或加盖公章。

(必交)1、申请人提交应当使用A4型纸;2、全体成员签名或加盖公章。

(必交)1、申请人提交应当使用A4型纸;2、 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必交)1、申请人提交应当使用A4型纸;2、全体成员签名或加盖公章。

(必交)1、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2、《申报表》(附件一、附件二);3、(根据不同情形选交)A、房屋为住宅的还需要提交(附件十); B、同一地址登记的多个有投资关系的需要提交商事主体具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材料;C、原登记的商事主体失联,还需要提交(附件五);D、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区管委会同意一址多照的还需要提交(附件十一);E、没有门牌号,无法准确表述的,需要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位置示意图。F、使用卡座,商场、市场内铺位、柜台、摊档,将面积较大的场所分隔为多个独立空间的需要提交场所平面布局示意图。

(必交)1、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2、提交《合法性声明及承诺书》(附件四);3、(根据不同情形选交)①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屋的还需要提交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②使用从事旅业的宾馆、饭店的客房的,提交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客房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③使用军队房产的还需要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4、(以下材料根据不同情形选交)A、(附件十适用自建住宅),(附件六、七、八、九适用商品房住宅);B、同一地址登记的的还需要提交商事主体具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C、原登记的商事主失联,还需要提交(附件五); D、同意一址多照的还需要提交(附件十一);E、没有门牌号,无法准确表述的,还需要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位置示意图;F、使用卡座,商场、市场内铺位、柜台、摊档,将面积较大的场所分隔为多个独立空间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需要提交场所平面布局示意图;G、将其住所(经营场所)部分提供其他使用的需要提交场所平面布局示意图,标明各商事主体使用的场所。 说明:房屋产权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A、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产权证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B、与房屋开发商签署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C、临时建筑可以提交城乡规范部门核发的临时建筑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产权证明; D、无法提交上述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附件三)作为产权证明。

(选交)仅限于已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选交)1、申请人提交应当使用A4型纸;2、复印件签与原件一致加盖隶属企业公章(核对原件)3、按照《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7项)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31项)执行。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2.预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正式受理: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纸质材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4.审查:审批单位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发证: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出证窗口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文书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综合窗口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审批单位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发证: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出证窗口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怀集县怀城镇金鸡头怀高路金鸡加油站斜对面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成员出资总额;(四)业务范围;(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

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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