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繁育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 2.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
二、办理材料
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校对原件; (2)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是负责人的,有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有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对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经书面检查符合要求后,审查人员通知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等特殊审查期限并约定时间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决定人审批。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普宁市流沙大道西189号。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普宁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三条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